取暖费收取问题经常会引发业主和物业之间的诉讼,业主不交取暖费的理由也千奇百怪。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又审理了一起供暖费纠纷案件,业主称家里的暖气片已经拆除,因此拒绝缴纳取暖费。但是,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在未告知供热方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供热设施违反了相关规定。虽然拆除了暖气片,但是在屋中的热力管道依然还会供给一定的热量。最终法院判决业主支付80%的取暖费。
为养生拆除家中暖气
2010年,被告杨女士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同年年底,杨女士对房屋内的供暖系统进行改造。杨女士称其父母讲究健康养生,坚持夏天就该热,冬天就该冻的原则,所以其在装修过程中依照老人的意愿将房屋内全部的散热器进行了拆除。2011年5月,小区物业对杨女士的装修进行了验收并制作《装修验收表》,该验收表明确载明:“采暖全部拆掉。”
此后,自2011年年底至2015年的四个采暖季,杨女士均未交纳供暖费。经供热公司催要,杨女士亦拒交,后供热公司在去年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四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约1万余元。
庭审中,杨女士辩称其当初拆除暖气片系经过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同意,此外这几年其屋内没有暖气片,也不可能达到供暖温度,不交或少交暖气费也是应该的。该案的审理时间恰好在2015年取暖季期间,法官遂到杨女士所在小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确认,杨女士家的暖气片确已全部拆除。
热力管道也供暖 费用还得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辩称其拆除散热器的行为得到了供热公司的同意,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杨女士未经供热公司的确认,私自拆除屋内供暖设施的行为实为不妥。
本案中,杨女士仅拆除了房屋内的散热器,其房屋内的供暖管道依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供暖,杨女士仍应向供热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用。但考虑到房屋内散热器拆除后,供热公司向杨女士房屋提供的热能确有减少,故法院对于供热公司主张的供暖费用的数额予以酌减,具体减少比例酌情确定为20%。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给付供热公司四个采暖季全部供暖费的80%,共计约8000余元。
根据以上案例,瑞华特暖气片提醒用户。一旦拆除或者在暖气片变动时,一定要和当地热力公司联系,以免出现暖气片不供热仍要交取暖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