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孙先生在通州有一处房产,因没有人居住,2009年1月4日跟小区供热公司签订了《停止供暖服务协议书》,暂停供暖。之后,孙先生再没有交供暖费。
但是近日,他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小区供热公司将他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基本费用,共计约1.2万元。
审理结果显示,供热公司虽并未向孙先生夫妇的房子供暖,但考虑到热能具有的辐射性和传导性、供热服务自身的特点及供热合同的公共服务性和行政强制性,孙先生夫妇理应交纳相应的基本费用。
参照北京市2010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最终确定"基本费用"为供暖费的60%.
孙先生的情况,相信很多停暖收费用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基本上都要交供暖费,只是不同的地方,基本费用的比例不同而已。
热能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无法贮存。在供热期间,不管用户用不用热,供热企业都必须持续不断地供热。二是热具有传导的特性。即使住户不用热,实际上依然能吸收周边邻居(温度高处)的热量。根据实际测量,邻居室温达到18℃时,该住户房屋所吸收的热量可达到周边邻居室温的50%.
因此,如果是集中供暖,在供暖期,用户因某种原因停止供暖,仍需交供暖费。对于还在装修没有入住的用户,有些物业公司允许减半。
(家居采暖·采暖散热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