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零时,长春市正式进入了停暖期。供暖期结束后,退供暖费的工作也开始啦。凡是在供暖期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用户,皆可携带测温记录到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退费裁定,根据长春市退费制度,审核是否通过。
据悉,当地用热用户可在供暖期结束后30日内,持测温记录到区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退费裁定,根据退费裁定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如果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长春市公用局有权责令其按规定退费;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和市或区供热主管部门退费裁定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同时,安装热计量表的小区也已经开始采集数据。根据热计量收费标准,供暖单位会对采集数据进行收集,为将来收费提供依据。统计后,对室内不达温的用户也将进行退费,但退费的方式不是直接将现金返到居民手中,而是在下一个采暖期交热费时由居民少缴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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