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西安的王先生称,供暖期家中并没有暖气,但是在交电费时,却被物业告知,需补缴50%的供暖费,否则不能给送电。
对此,王先生表示非常不理解,自己在供暖期并没有享受到正常的供暖,为什么还要缴纳供暖费?据悉,供暖期没有暖气,并非供暖公司不给供热,而是因为王先生在2012年主动提出申请,不需要供暖。在2012-2013年供暖季来临时,也未提出要求供暖的申请,因此,供暖公司才没有给他供暖。
此时,或许读者还有疑问,那供暖费与电费之间又有何关联?据了解,该小区所采用的收费系统是一旦欠费就无法买电,因此,王先生如果想用电,就必须先交清50%的暖气费。
针对补缴供暖费的比例,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要求停止供暖的,应当在本供暖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业主,应当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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