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条例》明令禁止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或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等行为。由这些行为造成的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或约定温度,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用户还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处罚。
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质量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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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期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来源:https://www.3171688.com 作者:中国采暖散热器网 2015-11-23 阅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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