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易中的采暖费问题,也是最近几年购房者的关注焦点,散热器商机网将从新房交纳采暖费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为您提供解答。
1.首个采暖期必须全供暖
《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专门对新建居民住宅的采暖费一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房屋所有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
针对这个规定,应该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政策中提到,用户交纳采暖费的两种情况,一是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供热合同,二是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按月交采暖费。
对于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开发商应该承担不低于50%的采暖费,此种情况无需用户本人交费。这种情况下,供热公司是不应向用户收取滞纳金的。因为用户交费的一个前提是入住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如果遇到这个问题,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公司出示供热合同,并按供热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交费义务。
至于部分开发商以不交供热费就不给业主钥匙的捆绑收费行为,不在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用户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有关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阁楼私装供热设施属违规
供热面积的确定按沈价审批【2008】92号《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原则执行,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采暖费是一种公用利益使用的费用,而赠送阁楼是一种房屋交易中发生的交换行为,二者不发生关系,有的小区赠送的阁楼在房屋产权登记中没有记载,该套房屋面积中不包含阁楼,但这并不妨碍阁楼冬季采暖和缴纳采暖费。
如果赠送的阁楼中没有供热设施,但用户想要供热的,应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由供热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安装供热设施,双方签订供热合同,核定供热面积后缴纳采暖费,没有供热单位的批准,在阁楼中私自安装供热设施的,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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