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采暖散热器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保障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采暖散热器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行业成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采暖散热器生产、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与采暖散热器相配套的附配件生产等相关单位。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应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三条 采暖散热器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业规则
第五条 行业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行业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遵守相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一条 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第十四条 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间的协作,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以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严格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第十六条 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禁止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行业成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背离上述行业规则的现象和行为,应向有关协调和管理机构如实反映。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行业成员单位传递采暖散热器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业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行业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二十一条 行业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业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采暖散热器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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