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供暖系统运行的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供热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热源部分适用于以燃煤锅炉房为主的热源系统,其他部分适用于各种供热系统。
1.0.3 城镇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热源
2.1 一般规定
2.1.1 新装或移装的锅炉必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经检查合格获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2.1.2 热源的运行、调节应严格按调度指令进行。
2.1.3 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司炉工、水质化验工等上岗人员必须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2.1.4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1.5 锅炉房应设下列图表:
1 热力系统图。
2 供电系统图。
3 设备布置平面图。
4 运行参数调节曲线图表。
2.1.6 投入运行的锅炉及辅助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
2.1.7 锅炉燃煤煤质应符合锅炉设计煤种。
2.1.8 锅炉燃煤应采用低硫煤;当采用其他煤种时,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CBl3271)的规定。
2.2 锅炉及辅助设备启动前的准备
2.2.1 当受压元件经大修或改造及停运1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年以上的锅炉,运行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蒸汽锅炉水压试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热水锅炉水压试验标准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2.2 新装、改装、移装及大修锅炉必须进行烘、煮炉和72h热态满负荷试运行;长期停运、季节性使用锅炉在运行前应烘炉,其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和不少于2h联动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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