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供热介质
4.1 供热介质选择
4.1.1 对民用建筑物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4.1.2 同时对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供热介质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
2 当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包括在用户处转换为蒸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3 当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供热,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采用水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
4.2 供热介质参数
4.2.1 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结合具体工程条件,考虑热源、热力网、热用户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2 当不具备条件进行最佳供、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时,热水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以热电厂或大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水温度可取110~15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70℃。热电厂采用一级加热时,供水温度取较小值;采用二级加热(包括串联尖峰锅炉)时,取较大值;
2 以小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回水温度可采用户内采暖系统的设计温度;
3 多热源联网运行的供热系统中,各热源的设计供回水温度应一致。当区域锅炉房与热电厂联网运行时,应采用以热电厂为热源的供热系统的最佳供、回水温度。
4.3 水质标准
4.3.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悬浮物 小于或等于5mg/L
2 总硬度 小于或等于0.6mmol/L
3 溶解氧 小于或等于0.1mg/L
4 含油量 小于或等于2mg/L
5 pH(25℃) 7~12
4.3.2 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3.3 蒸汽热力网,由用户热力站返回热源的凝结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硬度 小于或等于0.05mmol/L
2 含铁量 小于或等于0.5mg/L
3 含油量 小于或等于10mg/L
4.3.4 蒸汽管网的凝结水排放时,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4.3.5 当供热系统有不锈钢设备时,应考虑CI-腐蚀问题,供热介质中CI-含量不宜高于25ppm,或不锈钢设备采取防腐措施。
5 热力网型式
5.0.1 热水热力网宜采用闭式双管制。
5.0.2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同时有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多种热负荷,在生产工艺热负荷与采暖热负荷所需供热介质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闭式多管制。
5.0.3 当热水热力网满足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开式热力网:
1 具有水处理费用较低的丰富的补给水资源;
2 具有与生活热水热负荷相适应的廉价低位能热源。
5.0.4 开式热水热力网在生活热水热负荷足够大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不设回水管。
5.0.5 蒸汽热力网的蒸汽管道,宜采用单管制。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
1 各用户间所需蒸汽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且技术经济合理;
2 热负荷分期增长。
5.0.6 蒸汽供热系统应采用间接换热系统。当被加热介质泄漏不会产生危害时,其凝结水应全部回收并设置凝结水管道。当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回收率较低时,是否设置凝结水管道,应根据用户凝结水量、凝结水管网投资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不能回收的凝结水,应充分利用其热能和水资源。
5.0.7 当凝结水回收时,用户热力站应设闭式凝结水箱,并应将凝结水送回热源。热力网凝结水管采用无内防腐的钢管时,应采取措施保证任何时候凝结水管都充满水。
5.0.8 供热建筑面积大于1000×104m2的供热系统应采用多热源供热,且各热源热力干线应连通。在技术经济合理时,热力网干线宜连接成环状管网。
5.0.9 供热系统的主环线或多热源供热系统中热源间的连通干线设计时,应使各种事故工况下的供热量保证率不低于表5.0.9的规定。应考虑不同事故工况下的切换手段。
表5.0.9 事故工况下的最低供热量保证率
5.0.10 自热源向同一方向引出的干线之间宜设连通管线。连通管线应结合分段阀门设置。连通管线可作为输配干线使用。连通管线设计时,应使切除故障段后其余热用户的供热量保证率不低于表5.0.9的规定。
5.0.11 对供热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有条件时应由两个热源供热,或者设自备热源。
6 供热调节
6.0.1 热水供热系统应采用热源处集中调节、热力站及建筑引入口处的局部调节和用热设备单独调节三者相结合的联合调节方式,并宜采用自动化调节。
6.0.2 对于只有单一采暖热负荷且只有单一热源(包括串联尖峰锅炉的热源)或尖峰热源与基本热源分别运行、解列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在热源处应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进行集中质调节或集中质一量调节。
6.0.3 对于只有单一采暖热负荷,尖峰热源与基本热源联网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在基本热源未满负荷阶段应采用集中质调节或质一量调节;基本热源满负荷以后与尖峰热源联网运行阶段所有热源应采用量调节或质一量调节。
6.0.4 当热水供热系统有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等多种热负荷时,应按采暖热负荷采用本规范第6.0.2条和第6.0.3条的规定在热源处进行集中调节,并保证运行水温能满足不同热负荷的需要,同时应根据各种热负荷的用热要求在用户处进行辅助的局部调节。
6.0.5 对于有生活热水热负荷的热水供热系统,在按采暖热负荷进行集中调节时,应保证:闭式供热系统任何时候供水温度不得低于70℃;开式供热系统任何时候供水温度不得低于60℃。当生活热水温度可以低于60℃时,上述规定的供水温度可相应降低。
6.0.6 对于有生产工艺热负荷的供热系统,应采用局部调节。
6.0.7 多热源联网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各热源应采用统一的集中调节方式,执行统一的温度调节曲线。调节方式的确定应以基本热源为准。
6.0.8 对于非采暖期有生活热水负荷、空调制冷负荷的热水供热系统,在非采暖期应恒定热水温度运行,并应在热力站进行局部调节。
8 管网布置与敷设
8.1 管网布置
8.1.1 城市热力网的布置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考虑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种地上、地下管道及构筑物、园林绿地的关系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1.2 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网管道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应只沿街道的一侧敷设;
2 穿过厂区的城市热力网管道应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3 通过非建筑区的热力网管道应沿公路敷设;
4 热力网管道选线时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8.1.3 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的热力网管道,可穿过建筑物的地下室或用开槽施工法自建筑物下专门敷设的通行管沟内穿过。用暗挖法施工穿过建筑物时不受管径限制。
8.1.4 热力网管道可与自来水管道、电压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讯线路、压缩空气管道、压力排水管道和重油管道一起敷设在综合管沟内。
但热力管道应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来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层。
8.1.5 地上敷设的城市热力网管道可与其他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便于检修,且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8.2 管道敷设
8.2.1 城市街道上和居住区内的热力网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当地下敷设困难时,可采用地上敷设,但设计时应注意美观。
8.2.2 工厂区的热力网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8.2.3 热水热力网管道地下敷设时,应优先采用直埋敷设;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首选不通行管沟敷设;穿越不允许开挖检修的地段时,应采用通行管沟敷设;当采用通行管沟困难时,可采用半通行管沟敷设。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困难时,可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
8.2.4 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保护外壳结合成一体的预制保温管道,其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8.2.5 管沟敷设有关尺寸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管沟敷设有关尺寸
8.2.6 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通行管沟应设事故入孔。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入孔间距不应大于l00m;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
8.2.7 整体混凝土结构的通行管沟,每隔200m宜设一个安装孔。安装孔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应大于管沟内最大一根管道的外径加0.1m,其长度应保证6m长的管子进入管沟。当需要考虑设备进出时,安装孔宽度还应满足设备进出的需要。
8.2.8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的管沟外表面,直埋敷设热水管道或地上敷设管道的保温结构表面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电缆、架空电线和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表8.2.8的规定。
8.2.9 地上敷设热力网管道穿越行人过往频繁地区,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2.0m;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应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
8.2.10 管道跨越水面、峡谷地段时,在桥梁主管部门同意的条件下,可在永久性的公路桥上架设。
管道架空跨越通航河流时,应保证航道的净宽与净高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 l39)的规定。
管道架空跨越不通航河流时,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跨越重要河流时,还应符合河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河底敷设管道必须远离浅滩、锚地,并应选择在较深的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保证管道安全的原则确定。对于一至五级航道河流,管道(管沟)应敷设在航道底设计标高2m以下;对于其他河流,管道(管沟)应敷设在稳定河底1m以下。对于灌溉渠道,管道(管沟)应敷设在渠底设计标高0.5m以下。管道河底直埋敷设或管沟敷设时,应进行抗浮计算。
8.2.11 热力网管道同河流、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垂直相交。特殊情况下,管道与铁路或地下铁路交叉不得小于60度角;管道与河流或公路交叉不得小于45度角。
8.2.12 地下敷设管道与铁路或不允许开挖的公路交叉,交叉段的一侧留有足够的抽管检修地段时,可采用套管敷设。
8.2.13 套管敷设时,套管内不应采用填充式保温,管道保温层与套管间应留有不小于50mm的空隙。套管内的管道及其他钢部件应采取加强防腐措施。采用钢套管时,套管内、外表面均应做防腐处理。
8.2.14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和管沟应有一定坡度,其坡度不应小于0.002。进入建筑物的管道宜坡向干管。地上敷设的管道可不设坡度。
8.2.15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的覆土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沟盖板或检查室盖板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m。
2 直埋敷设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考虑土壤和地面活荷载对管道强度的影响并保证管道不发生纵向失稳。具体规定应按《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的规定执行。
8.2.16 燃气管道不得进入热力网管沟。当自来水,排水管道或电缆与热力网管道交叉必须穿入热力网管沟时,应加套管或用厚度不小于l00mm的混凝土防护层与管沟隔开,同时不得妨碍热力管道的检修及地沟排水。套管应伸出管沟以外,每侧不应小于lm。
8.2.17 热力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当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燃气管道应加套管。套管两端应超出管沟lm以上。
8.2.18 热力网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
8.2.19 地上敷设的热力网管道同架空输电线或电气化铁路交叉时,管道的金属部分(包括交叉点两侧5m范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l0Ω。
8.3 管道材料及连接
8.3.1 城市热力网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电弧焊或高频焊焊接钢管。管道及钢制管件的钢材钢号不应低于表8.3.1的规定。管道和钢材的规格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8.3.2 热力网凝结水管道宜采用具有防腐内衬、内防腐涂层的钢管或非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的承压能力和耐温性能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
8.3.3 热力网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有条件时管道与设备、阀门等连接也应采用焊接。当设备、阀门等需要拆卸时,应采用法兰连接。对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放气阀,可采用螺纹连接,但连接放气阀的管道应采用厚壁管。
8.3.4 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5℃地区露天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凝结水管道放水阀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1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设备附件均不得采用灰铸铁制品。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3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
城市热力网蒸汽管道在任何条件下均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
8.3.5 弯头的壁厚不应小于管道壁厚。焊接弯头应双面焊接。
8.3.6 钢管焊制三通,支管开孔应进行补强。对于承受干管轴向荷载较大的直埋敷设管道,应考虑三通干管的轴向补强,其技术要求按《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 T81)的规定执行。
8.3.7 变径管制作应采用压制或钢板卷制,壁厚不应小于管道壁厚。
8.4 热补偿
8.4.1 热力网管道的温度变形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转角管段进行自然补偿。直埋敷设热水管道自然补偿转角管段应布置成60~90°角,当角度很小时应按直线管段考虑,小角度的具体数值应按《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QJJ/T81)的规定执行。
8.4.2 选用管道补偿器时,应根据敷设条件采用维修工作量小、工作可靠和价格较低的补偿器。
8.4.3 采用弯管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设计应考虑安装时的冷紧。冷紧系数可取0.5。
8.4.4 采用套筒补偿器时,应计算各种安装温度下的补偿器安装长度,并保证管道在可能出现的最高、最低温度下,补偿器留有不小于20mm的补偿余量。
8.4.5 采用波纹管轴向补偿器时,管道上应安装防止波纹管失稳的导向支座。采用其他形式补偿器,补偿管段过长时,亦应设导向支座。
8.4.6 采用球形补偿器、铰链型波纹管补偿器,且补偿管段较长时宜采取减小管道摩擦力的措施。
8.4.7 当两条管道垂直布置且上面的管道直接敷设在固定于下面管道的托架上时,应考虑两管道在最不利运行状态下热位移不同的影响,防止上面的管道自托架上滑落。
8.4.8 直埋敷设热水管道,经计算允许时,宜采用无补偿敷设方式,并应按《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8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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