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1.凡属强制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以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衡量和判定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2.凡属推荐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规定。用明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有两种情况:a.凡是企业明示,依据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组织成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企业明示的标准判定其产品质量。B.凡是企业明示,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则按照企业明示的该企业标准判定其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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