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供热服务却在小区试压当天遭遇“水漫金山”,直至楼下邻居发现屋顶渗水才阻止了水情的继续漫延。经查,楼道走廊管道井内的供热入户阀门被擅自打开是这次漏水事件的“祸首”。家住本市金华支路某小区的田某面对家中被泡坏的财物心疼不已,究意谁该为这次意外买单?对此,供热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各有说法,均拒绝担责。 两年未供热试压时家中漏水据了解,田某在金华路某小区有一处住房,由于长期家中无人居住,两年多来一直未开通供热服务。2014年,采暖季来临前夕,田某特意电话咨询了供热公司,得到的答复是充水试压当天,如果没有申请开通暖气,家中不需要留人。谁知,就在试压当天,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家中的暖气漏水又没有被及时发现,致田某家中长时间被积水浸泡,直至渗漏到楼下邻居家中才被发现。邻居急忙告知物业公司并通知田某。供热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发现供热入户阀门是开启状态,便立刻关闭阀门。积水被清理干净后,田某开始清点室内的损失情况:两间卧室及客厅的木地板、踢脚线、墙面、衣柜、实木床及床头柜,4扇木质门和5个木质门套均被水泡。供热阀门是特殊装置,需要专门工具钥匙才能打开,为什么试压时会是开启状态呢?为了挽回损失,田某找到物业公司、开发商和供热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三方均拒绝赔偿。田某只好具状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赔偿损失。三被告各执一词拒不担责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该小区系2012年5月30日交付,田某家中漏水发生在2014年9月,已经超过了两年质保期。漏水当天接到业主反映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联系了供热公司,到田某家查看时,发现屋内卫生间的暖气片未安装,田某自行对暖气片进行拆卸是导致漏水的原因,且室外供热阀门应由供热公司负责开启与关闭,物业公司只是协调服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担责。对此,被告开发商也同意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表示该小区交付已超过了两年质保期,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面对田某的索赔,被告供热公司表示,田某是未供热客户,其与供热公司没有法律关系。经过他们检查,造成田某家中被淹的主要原因是管道井内供热入户阀门被开启。“田某居住的小区第二个采暖季刚结束,但开发商未与我们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供热建设合同约定,两年质保期满,双方进行交接后,方由我公司进行管理。”供热公司辩称,发生漏水时,管道井内阀门的管辖权仍属开发商,因此供热公司对此次漏水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商未办供热交接担全责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田某的房屋在试压时发生漏水,导致室内财物被淹产生损失。漏水原因为其所居住房屋的走廊管道井的采暖管道入户阀门被人打开,但无法确认是谁打开的阀门。根据供热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供热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开发商与供热公司在经过保修期满后并办理供热交接手续,供热开通由供热公司负责。保修期满前且未办理供热交接手续前,该小区的供热由开发商负责。该案中,开发商与供热公司均表示未办理供热交接手续,故田某房屋的供热开通应由开发商负责。田某从未申请开通供热,但其房屋走廊管道井的采暖管道入户阀门被打开,致田某家中被淹。对此开发商存在过错,应对田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田某的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5458元。该损失应由开发商向田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田某经济损失5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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