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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用户家里温度不达标该怎么办?

来源:采暖散热器网  作者:采暖散热器网   2017-12-06 阅读:5120
      集中供热在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广泛实行,也是广大居民最省心的采暖方式,但是在集中供热采暖过程中,也经常碰到令人头痛的问题,供暖采暖是我们广大居民最关心的问题,供暖温度达到多少算达标?出现事故怎么办?供暖温度不达标怎么解决?供暖费怎么计算?这是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的一些关键问题。
居民供暖合同征集意见明结束“室温未达14℃按天退费”一项引发律师关注
供热办回应“退费赔偿”疑问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于3月24日起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征集意见明天结束。截至今天上午11时,共收到意见223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供暖收费不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基础热价过高以及供暖时间应可提前或延后等方面。
针对合同中规定的“供暖期内如果室内温度低于14℃时,供热企业将按天数退还居民供暖费”一条,有律师认为,室温低于14℃即为违约,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供热企业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不仅应退费还应对居民予以赔偿。
带着网友的意见和律师的建议,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郭维圻表示,市供热办会认真听取市民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并据此对合同进行修改。
网友意见
供暖未达标别拿严寒天气说事
合同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9℃时,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供热企业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有网友建议,将此条规定从合同中删除:“特殊情况下天气寒冷,居民供暖更需得到保障,不应以此作为供热企业的免责事由。”
整体室内温度都应不低于18℃
合同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家中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一般小区厕所、厨房都安装了暖气片等供暖设施,这些也都是平时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功能区,且包括在了需要缴费的建筑面积中,为啥这些地方就不能明文保证温度了?
空房停暖基础热价太高
合同规定,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居民可申请暂停供暖,但需要缴纳不高于总热费的60%作为基本费用。
网友“赵珍荣及众多周围消费者”表示,用价格杠杆来减少闲置用房冬季采暖的无效耗能,但如此高的基础热价对于可以实现“空房停暖”的消费者的积极性是一种打击。
据该网友了解,在远近郊区的住宅中,冬季闲置率相当高,合理的价格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空房供暖,有利于减少国家资源的浪费。据此,该网友认为,从整体利益着眼,应该降低基础热价。
采暖季长短希望可灵活调整
合同规定,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采暖季。
有网友表示,如果想在11月15日之前提前供暖,或者在3月15日之后延后供暖,小区多数居民都同意且小区具备分户供暖的情况下,希望供热企业能与居民签订“加长版”或“缩短版”的供暖合同。
采暖收费面积应扣除阳台面积
有网友表示,采暖收费面积应该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不应该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而且使用面积中还应扣除阳台面积,因为阳台根本没有取暖设施。
律师建议
室温未达14℃退费之外还应赔偿
按照合同规定,供暖期内居民室温低于14℃,供热企业应按天退还供暖费。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表示,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室温度不达标,可以认定是供热企业违约。室温低于14℃时,供热企业不仅应该退钱,还应对居民进行违约赔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刘子华律师也认为,居民与供热企业签订供暖合同就形成了一种约定,供热企业如果违反约定,除了退钱之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居民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且,赔偿的具体条款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室温不达标按天退费标准
16℃≤室内温度<18℃时,退费比例为40%
14℃≤室内温度<16℃时,退费比例为60%
室内温度<14℃时,退费比例为100%
认定温度不达标应更具操作性
合同规定,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张军认为,按照这个合同,低于温度标准是按天退钱的,可老百姓不可能让检测机构天天守在家里。如何认定居民家中温度不达标?他认为在采暖合同中应写明更具操作性的办法。
对话供热办主任郭维圻
认真听取市民意见采纳合理建议
带着律师和网友的建议与疑问,记者专访了北京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专门配合4月1日即将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吗?
郭维圻(以下简称郭):从2006年起,我们就着手准备这份合同,除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参考了一些兄弟省市的供热合同。同时,根据法律专家建议,还把退费内容从4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拿出来,放到这个合同当中,让合同来约束民事行为。
FW:有网友认为,供暖收费不应按建筑面积算,按使用面积算也应扣除阳台面积。
郭:供热费我们有一个总体核算,平均到建筑面积后得出每平方米供热单价。如果按照使用面积算,单价就会提高。实际上是“背着抱着一边沉”。
FW:有网友提出,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9℃或严寒天气,不应该成为温度不达标的免责理由。
郭:本市的建筑保温都是按照-9℃以上这一标准设计的,低于这一温度,供热设备维持居民室温就会有一定难度。但是我们也会要求供热企业尽最大可能保证供暖。
FW:供暖不达标的企业除了退费,是否还应赔偿居民?
郭:如果是企业的责任造成供暖不达标,除了向居民退费,供热办还会对其进行处罚。居民对于赔偿的要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FW:采暖季能否在合同中约定延长或缩短?
郭:这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让供暖从保障型向舒适型转变,供热企业与居民共同提高相关的硬件设施,让有需求的居民可以享受到延长时间的供暖服务。具体的延长版或缩短版合同,居民可与供热企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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