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地方媒体报道,2010年冬至2011年春供暖期,哈市12345市长热线接到的投诉,约四成是供热投诉。每到冬季,哈尔滨百姓意见最大的当属供热问题。尤其是在百姓缴纳热费后,家中室温不达标要求退费时变得分外困难。
其实,原条例中很多条款都没有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供热体制和执法部门在执行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省人大正在审议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将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完善了供热条例,关键看怎么执行。
测温花得多退赔少, "第三方检测"成鸡肋
根据哈尔滨市出台的《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有了第三方测温,热用户只要拿着专业计量机构出具的,具有权威性的室内温度计量检测报告,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维权,要求供热单位把未达标的供热时间折算成热费退还给自己。但采访中,居民普遍认为,室温不达标,还要用户承担测温费用的话,是非常不合理的,这就使得"第三方测温"乏人问津。
2008年冬至2009年春供暖期,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因停热,部分居民纷纷找供热单位追讨热费,然而经过一年多的奔波,约五成居民追讨到2分钱的热费,而测温却花了80元。供热部门解释说,这是经过专家测算得出的赔偿金额,还有一部分居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家住哈市中北春城小区的一位居民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的小区前年供暖期室温时常不达标,但是供热单位却不给退费,理由是:热用户必须请哈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测温,如果测得的室温真不达标才能协商退费。刘女士在打听后得知,现在检测室温一次需要自费花80元钱,要想证明全天室温不达标,两个小时测一次室温计算,一天下来需要960元。"热费是每平方米40.35元,按183天供暖期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的热费是0.22元,如果按我家160米的房屋面积计算,一天的热费才35.2元,和高额的测温费相比,退的费用简直少得可怜,所以很多用户都认倒霉了,只能继续住冷屋子。"刘女士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向刘女士一样由于高额的测量费而选择住冷屋子的市民不在少数,大多数市民都认为退费只是一种想法,真正落实更是"劳民又伤财".
市民:太累了,折腾一个月只退一天热费
周女士家住哈市道里区买卖街,据她介绍,这两年她家的室温一直不达标。"由于室温长期不达标,去年12月中旬,我找过物业公司,也找过供暖企业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后来供热办委托市质监局的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了室温检测,结果我家的室温只有16.5℃。拿到检测报告后我又分别找了供热办和物业公司,但去了几次领导都不在,一直到1月中旬才找到相关负责人,至于赔偿,相关负责人表示至于赔偿,测一天,只能按一天赔偿。从找相关部门检测到谈及赔偿问题,我折腾了一个月,最后商量的竟然是只退测量当日的热费。"
2010年12月,哈市香坊区白毛小区居民刘先生反映家中室温已经多日不达标,他找了物业和供暖公司,又打了很多投诉电话,但除了接到回访电话,室温不达标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小区每个供暖期都会有三四次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每次都会维持一周左右,也就是说每个供暖期都会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室温维持在15℃左右。"为此我每年都会跑多个相关部门,一旦温度低我就去物业和供热办找,找了后就能好几天,我家的温度也能升到18℃左右,但没维持多久又一点点地降下来,每年冬天我都在家和供热管理部门间来回折腾。后来听说找专业测温的能够得到补偿,但一细问才知道,只能补偿一天的热费,所以我宁愿这样折腾几次,也不愿意费力气去讨那一天的补偿。"刘先生说。
5次大停热没退1分钱
2010年冬至2011年春供暖期,不到2个月时间哈市已经发生5起大面积停热事故。2010年11月中旬,华能集中供热公司道外区一处管线出现渗漏,致13万户居民停热;12月初,哈尔滨热电厂提供热源的供热管线发生渗漏,导致辖区的立汇美罗湾、白毛小区等居民区出现较大面积停热;12月中旬,该地区又出现管线渗漏,致使大面积停热。虽然事后有关部门迅速抢修如期恢复了供热,但停热期间并没有市民追讨回一分钱的补偿。无疑,供热已经成为了市民越冬最重要的民生问题。
哈市立汇美罗湾小区居民王女士对于大面积停热一事曾找过相关部门商讨如何退热费一事,但在咨询了多个部门后最终不了了之。王女士对记者说:"《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有规定说,室内温度低于条例规定的温度时可以投诉并追讨回热费,我们小区的几十户业主也曾找过相关部门,但空有一纸条例而并无执行部门,在苦苦找了一个月后,相关部门却并未有任何答复,于是我们只能放弃。"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据记者了解,在去年的大范围停热中,并没有热用户因停热而追讨回热费。
供热不达标法院不立案
居民欠热费法院管
热企拒签合同买卖不平等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但据记者了解,哈市从2006年实行供用热合同以来,只有30%的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多数是供热单位拒签。
"没有明确的退费方式,也没有相应的合同,在选择维权时会遇到相当的困难。"哈市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说。
供热单位不主动签订供热合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供热领域约束机制不健全,相关规定中只要求签合同,却没有对拒签的强制措施,对供热企业缺乏监督机制。
执行不力热企监管失控
不只是居民拿供热企业没办法,作为供热主管部门有时也拿供热企业没办法。哈尔滨市供热主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曾向记者抱怨:目前,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的监管非常困难,因为不能每个锅炉房都安排人24小时监管,只能根据居民的反映对供热企业进行督促,造成监管失控。其实,如果想管理好供热企业,还是有办法的,就看想不想管,想不想管好。
有着30多年从业经验的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水暖高级工程师刘茂东指出,很多供热企业降低出水温度、减少供热次数和扩大供热范围,以达到节省燃煤的目的,降低供热成本增加收益。
刘茂东表示,只要供热主管部门认真监管好供热企业的热负荷和锅炉出水、回水温度,就可以有效保证供热达标。对此,刘茂东进一步解释说,在哈尔滨1吨的供热锅炉热负荷是1万平方米左右,如果超出了供热面积室温就会降低;根据供热锅炉设计标准,锅炉在满负荷运行状态下,锅炉的出水温度应达到95℃,回水温度应达到70℃,只有达到这个标准,室温才能达到18℃以上。但是,很多供热企业出水温度只有50-60℃,回水温度30-40℃,供回水温度不达标,就算设备再好,室温也肯定不达标。
刘茂东告诉记者,现在的远程测温技术非常成熟,只要在供热锅炉的出水端和回水端安装测温设备,供热主管部门在办公室就能了解所有锅炉的运行状态。
"以前供热办和哈尔滨最大的供热单位哈物业供热集团的班子是一套人马,刚分开不久,咋管啊?"一位业内人士说。
室温不达标,居民用浴霸取暖。
在交费的时候,供热企业说热是商品,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但是当出现冷屋子的时候,很多供热企业却推脱责任,拿出一副爱哪告哪告的态度。其实,供热企业之所以有这样的态度是有原因的。你拿到了测温结果,也与供热单位签订了合同,但是当居民向法院起诉供热单位时,法院却不予立案。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去法院起诉,但是不给立案,让我去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多位"讨热"市民告诉记者,目前哈市司法部门对百姓供热维权官司是既不立案,也不下达裁定。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供用热纠纷案件中,多是供热部门起诉市民拖欠热费的,而市民起诉供热公司或物业公司的案件几乎没有。
"法院不受理,居民只能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敦促供热单位确保供热质量。"一位居民说,因为供热主管部门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手段,供热单位依然我行我素。
不是缴过暖气费了嘛, 交热费容易想退赔就难啦!
哈尔滨暖气供热条例能起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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