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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政府建建筑全面实行按热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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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攻坚方案》,明确要求在2014-2015采暖期,全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居住建筑(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全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新建建筑全面实行按热量收费是供热计量工作的重点,是完成国家园林城市供热计量任务的关键。《方案》明确提出,兰州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和自动温控装置,热量表和电池的使用寿命必须在十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精度要求,确保达到分户计量收费的必备条件,全市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实行计量收费。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和在建在售的新建居住建筑进行全面“回头看”,对未安装计量装置和安装不合格的依法要求整改,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补装到位,对拒不补装或补装后仍不合格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撤销原有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预(销)售许可证、吊销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已安装合格计量装置但未收费的要责令供热单位全面实行计量收费。

《方案》要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要以供热单位为单元进行规划设计,严格按标准规范验收,同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市建设局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实际面积,尽快分解近郊四区承担的改造任务,确保在今冬供暖各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30%以上。

另外,供热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和整改阶段落实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选购、安装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建设开发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签订供热计量工程合同。在新建建筑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参与专项验收,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得接纳入网供热;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计量收费。

《方案》同时提出,大型和集中供热企业必须带头实行计量收费,市热力总公司要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并加大既有建筑计量改造,确保其供热区域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40%以上。

《方案》要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要实行“两介入”,即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必须全程参与,实施供热工程,安装计量温控装置。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质监局要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使用和计量产品质量监督等各环节的监督配合,确保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安全稳定实施。

《方案》同时提出,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和供热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并对其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要将供热计量收费与供热政策性补贴挂钩,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今后不予享受政府的政策性补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擅自接纳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建筑入网供热的供热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规范要求的供热工程,要倒追责任。

此外,《方案》还要求把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纳入到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进行严格考核,对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推进不力的,将追究领导责任,严肃问责。